仇保興:近期我國城鎮水務發展若干重大機遇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又迎來了第三屆國際水務研討會,今天我要演講的題目是近期我國城鎮水務發展若干重大機遇。

    首先,去年年底修訂今年開始實施的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為城鎮污水處理提供了法律的保障,這部法律增加了城鎮水污染防治的專門章節,突出了城鎮污水處理的重要性,新法明確政府的職責和資金的來源,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而且這部法律又明確了部門的職責分工,法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該會同其他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的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我們國家以前的《水污染防治法》沒有明確哪個部門干什么,也沒有明確哪個部門有什么責任,這次已經非常明確了。這部新的法律還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使用途徑,法律指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這段話就為污水處理的產業化奠定了基礎。同時法律也指出,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交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把排污費與污水處理費在什么時候可以相互取代已經分的非常清楚,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為他用,這句話是專門對地方政府而言的。這部法律還調動了地方政府和企業治理水污染的積極性,法律明確了對沒有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定期給予公布,公布以后就要處罰,新法還強調里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把危害環境的各種各樣事故與刑法進行了對接。

    除了法律對城鎮水務有了很好的保障以外,第二大機遇就是國家財政對城市污水收集管網進行大規模的補貼,城鎮的污水收集管網不足已經成為嚴重制約我國污水處理效率提高的一個主要的因素,以某一個大省為例,去年檢查了這個省80多家污水處理廠,有50多家存在著進水COD濃度過低,這80多家處理廠中有5家污水進口處的COD檢測低于每升50毫克,有20家低于每升100毫克,最低的每升只有18毫克,浪費了能源,浪費了投資,關鍵問題就是沒有污水處理收集的管網。污水處理廠規模很大,但是管網明顯配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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