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監測項目和頻次
新頒布的地表水標準中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共29項,其中CODCr適用于污染較重水體的評價,不納入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和評價,故總監測和評價項目28項;地下水標準中規定的監測項目為23項。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見表3。
監測項目 |
監測頻次 |
備 注 |
地表水 |
必測項目(10項) |
水溫、pH值、總磷、高錳酸鹽指數、溶解氧、氟化物、揮發酚、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氨氮每月監測一次 |
選測項目(18項) |
硫酸鹽、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鐵、錳、硝酸鹽氮、銅、鋅、硒、砷、鎘、鉻(六價)、鉛、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氰化物和硫化物每年1月、7月各監測一次凡超過地表水Ⅱ類標準的項目,每月監測并報告 | |
地下水 |
必測項目(8項) |
pH值、總硬度、硫酸鹽、氯化物、高錳酸鹽指數、氨氮、氟化物和總大腸菌群每月監測一次 |
選測項目(15項) |
揮發酚、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鐵、錳、銅、鋅、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氰化物、汞、砷、硒、鎘、六價鉻和鉛每年1月、7月各1月、7月各監測一次凡超過地下水Ⅱ類標準的項目,每月監測并報告 |
6、采樣和分析方法
采樣方法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水和廢水部分)》執行。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5750)執行。
7、評價方法
評價以Ⅲ類水質標準為依據,給出超標水源地和主要污染物名稱。
8、發布方式
采取內部發布方式,報國家環保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和重點城市政府、環保局。待時機成熟時再正式對外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