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誰來代表公眾利益
資產轉讓的主導政府部門大都是國資部門,對資產部門而言保值增值是資產轉讓的首要環節,這本無可厚非。但水業壟斷經營的特性,造成水價不是市場競爭確定的價格,而是政府的管制價格,如果一味強調資產增值,必然將投資收益轉嫁于公眾的額外支付。
十六屆三中全會所強調的政資分開,在城市水業中體現得尤為充分和重要。政府部門是作為資產代表還是公眾利益代表,將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立場。一方面,資產部門希望水業資產高價出售,獲得業績。同時,政府必然會因為水業資產的溢價出售而面臨高額水價的壓力,但是這個風險由于具有長期性,往往被本屆政府所忽略。另一方面代表公眾利益的政府監管部門,希望能夠控制水價,減少公眾壓力,從而不主張資產的溢價出售。
目前的中國,在城市化迅速發展,城市建設急需資金的背景下,城市政府往往忽略公眾利益或者說我們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能夠代表和反映公眾利益的體制和機制。因此,公眾利益被侵犯則成為必然。
在水業資產的轉讓過程中實際存在三方利益者,一是公眾利益,理應由政府來代表,但實際嚴重缺位;二是國有資產利益,由于變現的資產可以被市長立即支配,往往處于強勢;三是企業利益作為市場化的精明的投資人,其算盤永遠是最準確的。
很明顯,如果水業資產的轉讓交易在這三方之間進行博弈,實現的只能是“雙贏”,而“雙贏”的輸家就是公眾。具體表現就是,公眾必須為政府水業資產的溢價收益支付超額的水費,而公眾往往不知情。
4.水業資產的公開、公平交易
水業資產轉讓是三方利益的均衡,我們認為,在實際操作中,不宜侵犯公眾利益。對水業資產進行溢價出讓。
以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項目為例,現在的做法是在基本運營費用不到0.2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個0.75元/立方米的高價,讓投資者在出資總額上進行競爭,結果所有投標的報價都遠遠高出資產凈值。科學的做法應該是,鎖定資產按凈值2.6億出讓,讓競標人在處理費用上競爭。這兩種模式對投資人沒有本質的投資回報區別,但是對公眾支付卻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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