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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業特許經營和產權改革的探討

時間:2006-12-05 來源: 作者:

三、資產溢價不利于水業發展

1.水業資產的溢價出售

國有資產溢價出售是中國市場化改革中慣用的戰略之一。當中國城市水業遭遇市場化的改革浪潮之時,資產溢價自然被列為推行改革的戰略之一。

2002年上海浦東自來水公司50%股權、7億資產溢價到20億轉讓給法國威立雅;2003年通用首創和威立雅聯合出資4億美元,溢價5.5%獲得深水集團45%股權,期限為50年。2004年凈資產總額2.6億的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廠,溢價至4.8億以TOT方式轉讓柏林水務。最近,廈門、杭州又接連傳出水業企業股權可能溢價轉讓的消息。

眾所周知,幾十年來,城市水業作為政府公益性投資的一部分,長期以國有投資為主體,投資效率低下,建設大量浪費,設備維護保養不良,水業資產總量大,但實際的有效資產并不大。盡管如此,水業資產為何忽然變得如此搶手?

目前,水業資產溢價在一些城市進行市場化操作中成為成功與否的一些重要標志。有人稱贊水業資產的溢價實現了政府和企業的“雙贏”,以上幾個項目操作得到許多地方政府的仿效。但是這種溢價的“雙贏”之后,交易中誰是贏家呢?

2.如何看待水業資產價值

2004年以來,針對許多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暗箱操作,以及國有資產被侵吞的問題,學術界就開始了廣泛而深刻的爭論。國家陸續完善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政策,社會輿論的導向也都在向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引導。

可以說,正是這樣的政策環境進一步加劇了水業資產溢價的導向。筆者完全贊同對國有資產處置的公開而嚴格的管理,但必須強調也必須注意到,水業資產的特性與競爭性產業的資產價值有很大的不同,競爭性行業的資產處置策略不能完全適用于水業的改革。

水是生活必需品,其經營形式是壟斷經營,政府對水業的管理除了有財稅和金融等宏觀調控外,還有市場準入監管、價格管制、服務和水質監管等直接干預市場的監管行為,而且這種監管關系長期存在,政府與企業之間是一種永遠的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因此政府與企業之間,即便是資產完全出讓后仍有密切的協同關系。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對水價、水質等的管制,所代表的是公眾利益這些監管使水業資產的價值不僅取決于資產價值,更取決于資產經營的收益。而收益的多少與政府監管是否到位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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