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危機中的經濟責任誰來承擔?是政府的公眾的還是企業的?另外一個引申的問題就是我們現在進入到一個水源的高污染發生的時期,我們在對水業投資的時候是不是對周邊環境做一個風險分析,來規避企業出現這樣的風險。無論是發生什么樣的風險,無論是政府給你什么樣的補償,發生風險畢竟不是一個好的事情。我們是不是要做一個風險評估來作為投資風險的一部分?這是我們面臨的一系列的問題,還有很多問題因為時間問題不在這里一一介紹。
下面想對這里面的幾個問題做一個簡單的討論。
第一個是關于安全性的問題,我們水安全在市場化的企業里面到底是安全還是不安全的?這個問題實際上不是說我們從哈爾濱這個供水事件以后引伸的,而是從水業投資多元化后在國際上就一直爭論的一個問題。從目前國際上進行了各種各樣的案例研究結果來看,水市場化并沒有降低公共供水安全,就是說安全不安全跟市場化本身沒有必然的聯系,這是現在大家看到的第一個結論。
第二個就是從我們國家近期的污染事件來看,如果這個公司是我們政府自己的,是自己政府能控制的,但是也沒有執行上報的制度。我們水廠停水也好,還是水源地出問題也好,并不是我們政府或者政府控制的企業逐級上報,沒有上報。而恰恰是我們已經市場化的企業,不是當地政府能控制的企業把這個情況上報了。因為他必須上報,不上報責任都在他這里,他會更敏感,就必然要上報。是不是處理供水危機過程之中,我們政府控制的企業公眾就信任呢?現在看來也不是這樣的一個情況。因為政府和公眾和這個企業,如果在這個過程之中沒有交待實情的話,危機過后,公眾的信譽度不是因為你這個企業是政府管理的公眾的信任度就高。哈爾濱供水事件之后,也有一段時間公眾用水量一直持續到比較低的水平上。
第二個問題關于責任和費用的問題,我們認為任何一個污染事件或者社會危機發生之后,都不是單方的責任,必須全社會攜起手來共同面對。這樣就意味著不論是政府、企業、還是公眾都有責任、義務來應對這樣一個全社會面臨的危機。首先認為第一個就是各方要有明確的、共同承擔的責任。如果這個事件是由于污染事故發生的,污染者是最主要的責任者和費用承擔者,這是我們應該處理這樣的事物的一個原則。但是如果危機發生是由于自然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無法追究事故責任人,比如說SARS、罷工,我們就應當采取政府和供水服務機構的一個共同負擔的機制,就是政府給予補貼,但是企業也要承擔一定的成本。OECD國家,還有英國的水工業法案,美國環境響應以及補償法案以及美國的應急預案都在供水行業遇到這個危機的時候,各方應該有什么樣的責任做了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大家可以查相關的資料,非常全面,不盡相同但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因為時間關系就不詳細在這里談具體的責任和費用了。
具體的想強調一下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按照OECD國家的要求,所有的應急事件,污染責任單位要對應急的行動付費。南非的國家水法案也提出了同樣的一個要求。這里給大家舉幾個案例,第一個案例這是我們水污染事件里面的一個案例,1986年11月1日在瑞士發生了一次比我們松花江還要嚴重得多的污染事件,一個化工農藥廠爆炸,大量的化學品進入到萊茵河,流經幾個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污染。事后這家化學公司對德國、荷蘭都分別進行了賠償,賠償包括各個方面,其中對于供水企業損失的賠償,德國大概是200多萬,荷蘭因為到下游了比較少是7.2萬馬克,包括替代水源的成本、關閉供水系統的成本、水質分析成本、以及處理的額外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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