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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中心城市水業投融資機制及其設計

時間:2006-12-04 來源: 作者:

1 引言

區域性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區域的城市帶中具有相當的 經濟實力,能在經濟、 科技 、文化各方面對周圍區域產生相當輻射作用的中心城市。[1]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區域及其中心城市的跨越式發展,給作為城市發展基礎要素的城市基礎設施帶來了具大的壓力,也對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提出了更為迫切的需求。城市水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重點投資領域,以其投資量大、沉淀性強的投資特征在中心城市投資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因而,關于城市水業的投融資機制的設計是政府部門的世界性難題。作為區域性中心城市,具有較大的產業規模,先進的科學 技術,較健全的經濟管理機構,對經濟諸要素的輸入和輸出,流向和流量具有很大的調節作用。因而,它對經濟要素的聚擴、轉換呈現出大范圍、大規模、多層次、全方位、高效率、高效益的特點。所以,結合我國中心城市水業改革的步伐,研究創新投融資機制,開發有效金融 工具,將有利于促進城市水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對周邊城市也會起到帶動和示范作用。

2 中心城市水業投融資改革現狀分析

我國城市水業改革以投資體制改革為核心。 目前 ,城市水業的投資來源總體上可分兩大類:一是不需要考慮資本收益的政府公益性投資,主要指來自稅收和行政性收費的投入,二是社會資本通過商業資本市場對水業的投入。而社會資本的商業性融集與使用又有兩類實施主體,一是政府,二是企業。

隨著城市水業市場化工作的推進,尤其在各中心城市,水業的投融資正發生結構性變化。以各級政府財政為主導的公益性投資模式逐漸被以社會資本為主導的市場收益性投資模式所代替。城市水業發展也由原先計劃體制下的技術引導轉型為投資拉動。

2.1 政府的困境 

由于城市水業資金量大、沉淀性強的投資特征以及水資源的戰略地位,加之水業與公共利益、環境保護的緊密關聯,政府投資(包括以政府為主體的商業投資)在投融資結構中舉足輕重。

通常政府資金具有兩大來源,即財政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為融資主體的針對社會資本的商業融資。目前,在我國中心城市水業投融資結構中,政府投資所面臨的困境可概括為:財政能力不足、中央政府商業融資低效(如國債)、地方商業融資手段缺乏,政府行業監管不力。[7]顯然,市場化轉型期的中國 ,地方政府,尤其是各中心城市政府在投融資體制中的能力缺位,嚴重制約了城市水業的健康發展, 影響 了市場化的合理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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