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產轉讓不同于經營權轉讓
資產轉讓和經營權轉讓是目前市場化改革的兩種直接表象,它們出于不同的動機。在資產轉讓環節的引入競爭,不能簡單等同于特許經營權的競爭。有兩種經營權和產權關系的具體情況需要區分對待:
對于水系統某一固定水廠單元的存量資產的經營權和產權之間有必然的聯系。在TOT項目類型中,經營權和產權相互關聯。服務水價與資產價值互為因果,資產轉讓價格和服務水價固定一者,就可以對另外一者進行競標。同時資產轉讓價競爭和服務價格的競爭業分別體現了產權和經營權的不同側重。但是在這類項目中,項目經營權和產權有著必然的價值關聯,這種必然聯系是由于水系統在一個水廠單元的人為割裂造成的。
另外一種情況,對整個水系統的服務商而言,由于服務企業承擔了服務職能和服務風險,其價格是在政府市場監管之下的市場行為,需要有包括市場因素在內的多種因素來確定。資產價值不與水價發生必然聯系。這種情況下的運營企業稱為專營企業。專營企業往往不因企業自身股權的變化而改變專營關系。因此,對專營企業自身股權的競爭只是資本層次的競爭,與包括價格在內的市場監管沒有直接聯系,這種情況下的經營權和產權是可以分離的。資產轉讓的股東權益的變化,不是經營權的變化。專營模式下的產權的招標競爭,并不能保證以后經營過程的低成本。
四、管網投資控股的限制不妨礙管網經營權的獲得
在國家計劃部門歷年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名錄》中,都有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對供排水等城市管網設施進行控股的內容,許多企業因此認為制約了水業投資的深入。實際上WTO條款中沒有要求任何國家開放關系其國家安全的管網投資,只要求開放各國的環境服務業。包括美國在內的WTO的締約國們也同樣沒有開放自己關系安全和穩定的管網設施。這一投資誤解同樣源于行業對城市水業性質理解的錯誤。
既然城市水業是服務業,水業設施只是提供服務的工具,那么對水業服務的開放,并不需要以控股管網設施為基礎。管網設施的運營權可以通過租賃、委托、補貼等許多不改變產權性質的許多形式來獲得,而不需要突破管網產權控股這一障礙,產權完全可以跟經營權的分離經營。而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開恰恰是許多設施服務業的共同特征,如酒店服務業、物業管理服務業等等。
中國政府雖然通過外商投資目錄是對管網投資有限制,但對城市水業的服務與經營卻很早就完全開放了,沒有進行限制。對投資的限制不能等同于對經營的限制,中國對經營權的開放是到位的,已經與WTO接軌。保障水業服務系統的完整性,是讓公眾受益與市場化效率提高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方向。我們現行的政策已經完全能夠支撐企業運營管理包括管網的整個水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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