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研究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現狀與問題的重要的方法,在改革探索期尤其如此。本文以中國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的典型案例調研分析為基礎,結合改革模式的研究,總結實踐中的成功經驗與存在問題,澄清市場化改革的若干問題,并對目前正在深入的水業市場化改革提供務實參考。閱讀此文請以清華水業藍皮書系列之七《城市水業的特許經營模式與監管》為基礎。
一、
對資金和效率的不同取舍
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通常由兩大動機所推動,一是吸引資金,提高設施建設能力;二是引入競爭,提高水業運營效率,同時提升服務水準。這兩大動機在不同的改革階段或不同的管理層次有不同的側重。
2003年以前,中央政府對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基本沒有太多的指導,國家政策導向主要為開放和引資。2003年之后,作為城市水業運營服務主管部門的建設部開始重視并強調效率問題。目前,增加投資仍然是大部分城市政府推動改革的核心動機,而對效率的追求則剛剛開始提上日程。
以下兩組案例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水業市場化改革在不同階段的特點和改革側重。
一是同為TOT項目的常州城北污水處理廠和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廠。由于地方政府取向不同,改革成果差異顯著。常州項目采取了固定資產原值,對服務價格進行競標的方式;而合肥項目則設定了固定水價,對資產轉讓價格進行競標。這兩種方式反映出兩個項目的不同價值取向,合肥項目實現了高額的資產變現,其改革的目標側重在資本;常州項目則實現了較低的服務價格,改革目標中突出強調了服務。當然,這兩個項目都同時具備引資和效率的目標,但是體現了兩個項目不同的改革側重。
二是一組股權合作案例。馬鞍山和深圳的股權合作模式也是體現不同改革階段價值取向的代表案例。這兩個案例都是針對包括了管網和水廠在內的城市整體水系統的市場化改革項目。在馬鞍山供水項目中,馬鞍山政府沒有把變現作為根本的改革目標,政府把評估后的資產只拿出了部分與投資人的現金進行合資,其他部分的資產則以租賃的形式交由新成立的合資公司經營,這樣,合資公司不需要為過大的沉淀資產支付投資收益。在深圳項目中,政府把包括污水和管網設施在內的約70億資產整體進行了股權轉讓,合資公司的資產底盤越大,保障投資收益對水價的要求必然越高。
不同的改革側重并不抹殺以上項目的成功,上述四個項目案例都是中國水業改革中規范運作的成功典范。這些項目模式的取舍與政府對市場化改革動機的不同認識深度有著必然的聯系。從根本上講,水業市場化改革的根本應在于效率的提高,而不是資產問題。
對初期運作的項目而言,不同模式的優劣似乎難以定論,我們只能從項目運做的規范程度上對項目進行判斷。但是,從長遠看,項目在長達20-30年的特許經營期間內的成功執行必須以適應城市水業的特點為基礎,項目模式的選擇是實現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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