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市場化投資體系中的政府投資責任
開放市場、打破政府壟斷、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于水業設施建設是城市水業市場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私營部門的介入絕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徹底擺脫投資責任;相反,政府必須承擔自己不可推卸的投資責任。
基于水業的固有的準公共物品特點,水源保護、管網建設等投資均屬于非經營性資產,很難納入投資收益的范圍,需要政府以財政等公共支付形式予以解決,以體現城市水業中不可缺少的社會效益;另一方面,出于節水和技術引導等戰略需要,即便是可以清晰核定成本與收益的領域,政府也需要提供部分引導性資金。以上兩部分的政府投資均不應納入投資回報的基數之中。
城市水業具有重要的內部收益和顯著的外部收益,內部收益指城市水業投資經營者的直接經濟效益;外部收益表現在環境效益上。城市水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它的健全和完善將使城市發展條件和投資環境得到改善,同時,城市政府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等方面得到一定的外部收益。某種意義上,城市水業的外部收益大于所創造的內部收益。
即便是經營性水業設施的投資,在政府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以降低水價的社會壓力。在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政府投資責任的表現方式對于改革有著直接的重要影響。
上海竹園二期污水處理BOT項目是政府通過補貼控制服務價格的典范。作為污水二級處理,市場競標價格低至0.34元/噸,不是因為惡性的競爭,而是因為政府的補貼,上海政府不僅在土地、管網以及拆遷上為項目鋪平道路,還通過上海排水公司利用政策性貸款予以了大額補助。該項目的低價為市場化下政府責任、企業責任以及公眾責任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例證。哈爾濱太平污水處理BOT項目同樣因為政府地價、拆遷以及污泥清運等責任性承擔,使污水處理費控制在了0.6元/噸以下。
成都自來水六廠B廠BOT項目采取了相反的方式。在其1.076億美元總投資中,有60%的資金用于水廠之外的管網建設(BT模式),甚至包括了與水源六廠B廠無直接關系的與A廠配套的部分管網。政府的"投資搭車"極大地加大了投資人的融資壓力,從而提升了服務水價達到了1.27元/噸的服務均價。雖然項目進行了很好的競標和成本控制,但是與企業鎖定的供水服務價格仍然高出了服務采購方的承受底限,為項目的長期實施帶來極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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