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雨水直接利用
雨水直接利用是指將雨水收集后直接回用,應優先考慮用于小區雜用水、環境景觀用水和冷卻循環用水等。由于我國大多數地區降雨量全年分布不均,故直接利用往往不能作為唯一水源滿足要求,一般需與其它水源一起互為備用。
2.雨水間接利用
雨水間接利用是指將雨水簡單處理后下滲或回灌地下,補充地下水。在降雨量少而且不均勻的一些地區,如果雨水直接利用的經濟效益不高,可以考慮選擇雨水間接利用方案。
3.雨水綜合利用
雨水綜合利用是指根據具體條件,將雨水直接利用和間接利用結合,在技術經濟分析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水。
缺水城市開展雨水利用的必要性已成共識。有些城市雖尚未顯現出缺水,但地下水位已下降,表明其現有水源已經被過度開采,因此開展雨水利用也是必要的。在許多新建經濟開發區,基本是以開發展經濟、追逐經濟利潤為目標,但不能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而以犧牲環境———包括雨水自然循環的環境為代價。因此,不論是處于缺水地區還是非缺水地區,其經濟活動都有必要有責任維護雨水自然循環的環境不被破壞,通過設置雨水利用工程把開發區內的雨水排放徑流量維持在開發前的水平。其他的建設用地項目提倡雨水利用工程設置,主要考慮雨水利用工程可以抑制城市洪澇和修復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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