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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城市節水概況

時間:2006-12-27 來源: 作者:

日本于1958年12月頒布了《水質保護法》和《工廠廢水控制法》,這兩項法律于1959年3月生效。政府還于1967年8月頒布了《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1971年6月,日本又頒布了《水污染控制法》,其首要目的是加強實施排放標準的措施,第三個目的是把實施權交給地方當局,第四個目的是建立公共水域的監測和評價系統。

匈牙利于1964年公布水利的法令,1965年通過國家水利發展的遠景規劃,還設立了中央水資源管理局。

在原蘇聯,合理利用水資源和防止水污染的工作已成為國家的重要任務。早在1919年,它就成立了中央水資源保護委員會,其任務包括:對接納企業排放廢水的水域進行調查,尋求保護所有水源的方法,審議與廢水凈化有關的所有問題。1960年蘇聯部長會議通過了“有關調整蘇聯水資源利用和加強保護”的決議,根據此項決議,成立了水資源保護組織和制定了水域保護措施。此外,還建立了國家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監督組織。1970年10月,蘇聯最高蘇維埃審查和批準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水基本法”。該法是保障水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河流湖泊等不受污染的有效手段。

羅馬尼亞1974年通過水法,其中明確規定水的管理機關是全國水的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

法國1964年制定水法以來,就將水資源從政治管理、行政管理改成按地理特點及水文特點進行分區管理,把全國共分成6個流域或流域集團,各自設置一個流域財務廳。流域財務廳是公共行政機關,由行政當局、流域界集團、用水戶的代表組成理事會經營管理,一方面在財政上具有自主權另一方面從事流域內各種活動。流域委員會除調解用水糾紛外,還具有批準流域財務廳提出的關于水資源開發、水質保護及防洪等長遠規劃的職務。

荷蘭王國是一個由多個自治省組成的國家。具有三級政府組織:(1)中央政府;(2)12個;(3)大約800個市。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負責“綜合”管理,下面是“職能”管理,由約200個水管局負責。水管局的職責是管理其相應轄區內的道路、堤壩、橋梁和水道,還要負責水量和水質。

從上可以看出,由于水資源牽涉到農業、工業、城市、運輸、能源、環境、生物、旅游等各個方面,具有明顯的多學科性,各國都在建立國家一級的管理機構。但也有地區或流域性的管理機構,如英國泰晤士水管理局,服務人口約1200萬,其中包括倫敦城區內的700萬人,擁有14000km3的范圍。

三、節約用水是當今解決城市用水供需矛盾的重要出路

1.節約工業用水是節水的重點

城市中工業用水量的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世界各國的工業需水量約占世界總需水量的25%。據統計,城市和工業用水大體上經過15年的時間用水量翻一翻。尤其是歐洲和美國等一些工業發達國家,工業用水量占城市總用水量的比例還要大。有關世界城市和工業用水量的統計見表1-3、表1-4。

為了解決水資源不足的問題,許多國家和城市把節約用水作為節水的重點。主要措施是重復利用工業內部已使用過的水,即一水多用。據報道,煉油廠用單程冷卻水加工1t原油需用水30t,如采用循環水冷卻,用水量可隆至原來的1/24。原西德魯爾市比較注意一水多用、循環用水,使工業產品的單位耗水量降低。以煉鋼為例,每煉1t粗鋼美國通常用水100m3,原蘇聯標準定額為115m3(實際上達140~250m3)。而魯爾市只用5m3。魯爾市生產1t煤耗水僅用1.74m3。日本大阪1970年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只有47.4%,到1981年已提高到81.7%。如日本的橫濱市1982年水的重復利用率已達92.7%,其中冷卻水為95.2%,鍋爐為77.9%,沖洗水為91.2%,其他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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