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考核指標
6.1 產業結構
6.1.1 城市用水相對經濟年增長指數≤0.5
概念:城市用水相對經濟年增長指數是指城市用水年增長率與城市經濟(國民生產總值)年增長率之比。
計算公式:城市用水年增長率÷城市經濟年增長率
6.1.2 城市取水相對經濟年增長數≤0.2~0.25
概念:城市取水相對經濟年增長指數指城市取水年增長率與城市經濟(國民生產總值)年增長率之比!
計算公式:城市取水年增長率÷城市經濟年增長率
6.1.3 萬元國內生產總值(GDP)取水量降低率≥4%
概念: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降低率是指基期與報告期萬元國內生產總值(不含農業)取水量之差與基期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之比!
計算公式:(基期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報告期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基期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100%
6.2 計劃用水管理
6.2.1 城市計劃用水率≥95%
概念:在一定計量時間內(年),計劃戶取水量與城市非居民有效供水總量(自來水、地下水)之比!
計算公式:城市計劃用水戶取水量÷城市非居民有效供水總量×100%
6.3 工業節水
6.3.1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75%
概念: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指在定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總用水量之比。
計算公式:重復利用水量÷(生產中取用的新水量+重復利用水量)×100%
6.3.2 間接冷卻水循環率≥95%
概念:冷卻水循環率指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冷卻水循環量與冷卻水總用水量之比!
計算公式:冷卻水循環量÷(冷卻水新水量+冷卻水循環量)×100%
6.3.3 鍋爐蒸汽冷凝水回用率≥50%
概念:鍋爐蒸汽凝水回用率指在一定計量時間(年)內,用于生產的鍋爐蒸汽冷凝水回用水量與鍋爐產汽量之比!
計算公式:鍋爐冷凝水回用量÷(鍋爐產汽量×年工作小時數)×水密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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