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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規的淵源分類
在此,所謂水法規的淵源,是指中國水法規的效力淵源,即指由中國的不同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關水和廢水管理的各種法律類別,表現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論及中國水法規的淵源時,有必要首先對我國的立法體制進行一個初步的分析。
中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權是集中統一的。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中國的立法機關,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根據憲法保證立法體制一元性前提出下,中國的立法體制又是多層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級國家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和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這幾種法處于不同的層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無疑是最高的。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國家機關中,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他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他必須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當然在憲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下。
5.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自己的權限內制定規章、命令和指示。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他們的工作要對國務院負責,因此他們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下,而且僅在自己的權限之內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牌較低的層次上。他們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時才是有效的:
1.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的權限加以制定;
2.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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