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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水管理法規與政策分析

時間:2006-12-20 來源: 作者:

2. 水法規體系

本報告所稱水法規體系,其含義為:

第一,水法規體系作為環境法(即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這一部六法的一個方面,它與環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規具有密切的聯系并互相滲透。第二,環境法和其它部門法共同構成中國的法律體系,各部門法之間的聯系是有機的,各部門法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第三,因此,水法規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間存在互相滲透的關聯關系;法律文件對比它的地位的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約束作用。從而使全部的水法規構成一個其內部各法律文件之間、水法規法律文件與其他法律文件之間既相互區別又互相聯系,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規之間既層次分明又和諧一致的統一的整體。

現以石家莊市為對象,以在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各環節中水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為主要線索,對水法規體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城市規劃,“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業,“指專門從事向社會供水的企業和其它向社會供水的企業”。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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