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發布的決定相互之間沖突時如何處理的問題,憲法設有加以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條例規定:
“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保ǖ11條);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第13條);
”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業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食相抵觸的,在棒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安辉诼殭喾秶鷥葧r”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復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埃ǖ43條)。
這些規定在行政復議程序中保證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法的統一。然而,仍未能對以下情況做出解決:
1.當事人出于某種原因(如法律意識淡漠)默認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行政機關各依據自己制定的法相互攻訐、扯皮、推諉,卻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機關或上級機關要求解決問題;
3.當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哪一部門制定的實體法?
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這些規定,保證了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中央國家機關,保證了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法統一于國務院,國務院制定的法統一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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