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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水管理法規與政策分析

時間:2006-12-20 來源: 作者:

6.根據水法規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負責對全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服從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的前提下綜合管理城市水資源的方式、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的方式,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對城市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的方式,共同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在水管理工作中各自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是明確的。但是,實際上的水管理機構卻多達近二十個,而且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過細且多有相互重疊,從水法規方面分析其原因可能于下述兩方面有關:

1)根據前述第4點,水法規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過大。本來其立法初衷可能是出于便于國家行政機關提高水管理效能的考慮,但各級人民政府除水管理工作尚有許多重要的其他管理工作,因而在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上難免不明確。

2)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除在行政上受它的政府領導外,還要在業務上受它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如此,便將已形成多層次的水法規從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直至他們各自歸口管理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進行了豎向分割,使多層次的水法規成為多層的條塊。當行政法規的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過于寬松時,難免產生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的部門規章都不同行政法規相抵觸,但各部委的部門規章之間卻相互沖突的現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立法可能亦有此問題。由此導致上述條塊繁多、界限不清。

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上應該明確界限,立法應該嚴謹以防強制性過于寬松。

7.有些水管理機構設置的必要性不大。如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和建設部聯合成立的衛生潔具配件生產定點管理小組。可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關于衛生潔具在節水方面的性能技術指標,那么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衛生潔具者便要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后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作出處理即可。

8.部分法之間存在相互沖突或者潛在的相互沖突,主要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11條第2款地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相沖突,前者沒有對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跨行政區域的江河流域規劃作出規定,后者沒有注意到跨行政區域的江河流域的水質保護規劃還涉及到其他行政區的權益,也沒有注意到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質保護規劃應當由國務院批準。

2)水利部《關于城市<供水條例>有關情況的通報》中“目前,也有許多城市供水由水利部門直管到水籠頭,各級水利部門應加緊工作,爭取城市人民政府的認可”。這里直接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相沖突。該通報屬于水利部的政策文件,水利部是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他所發布的政策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中對城市水管理機構的設置和權限顯然與該通報有重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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