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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水管理法規與政策分析

時間:2006-12-20 來源: 作者:

3.水法規體系分析

1.中國的水法規以憲法為統領,分為眾多的層次,各層次的法規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已在第一部分作了敘述。眾多層次的水法規集中了從中央到地方、從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到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從各級人民政府到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集體智慧,內容完整而豐富。

中國的立法體制保障了水法規體系的統一。(1)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立法統一于該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立法統一于它的權力機關和它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統一于它的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統一于中央;(2)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立法統一于國務院,國務院的立法統一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統一于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為嚴格的程序加以制定和修改。

在保證立法權統一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原則下,中國的水法規在立法方面又充分發揮了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很好地體現了根據各地方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管理水事務的特色,符合中國國情。

2.水法規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社會團體和各社會組織、全體公民在水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國家機關在制定了法律之后,同時也要嚴格執行模范遵守法律。

但是,由于國家政策是法的制定依據,法是國家政策的系統和具體條文化,所以在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或者規定尚不十分明確時,國家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或者對法的補充作用;國家為了修訂法律,往往先以國家政策指導具體的實踐活動,然后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把國家政策上升為法律,在這種實踐活動中,國家政策也起到了法的作用。

因此,各級國家機關的水政策是該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水法規的重要補充。以政策補法之不足體現了水法規的靈活性。

3.技術法規在其內容上仍屬技術規范,只是由于相應的法律規范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才使其上升為技術法規。因此,技術法規不是一個法規的層次,而是相應法規的組成部分。

4.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法規中發揮了具大的作用。在許多水法中都有“……由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的規定,這一方面體現了立法的技巧性,同時也體現了法律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是很大的,便于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和修改相應法規,便于各級人民政府以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職責分工的靈活性來靈活地實施相應的法規。

5.水法規對水資源的所有權、水的開發利用、城市供水、水的重復利用與節約用水、污水和廢水的處理和排放、水環境的保護等各個環節都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規定的內容涵蓋了從國家規劃到流域規劃,直至城市區域規劃,從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管理到城市用水定額管理直至居民衛生潔具節水管理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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