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的正常使用。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養護、維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水管道的暢通和污水處理廠的正常使用。
8.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國務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實施條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政府批準;城市和工業供水、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關于水的開發,水法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水行政部門、城市供水部門和地質礦產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取水許可應當首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環境保護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取水順序;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其取水許可申請的審批權,水行政部門可以授權城市建設部門行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水資源豐沛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征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劃定暫不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源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城市水資源費收取辦法,在國家未作出統一規定之前,暫按省給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關于城市供水,水法規規定:城市人民政府下達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城市供水企業所應完成供水數量的指令性計劃;城市人民政府認為供水企業不宜破產的,應當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企業清償債務;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把水價的調整綱入年度物價調整計劃,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業用水合理計價,建立起合理的水價體系,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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