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排水、污水處理和水資源的保護、環境保護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協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主管部門及有關省人民政府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規劃并報國務院批準;對持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取水許可證或者持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當遇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情形時,經國務院批準可對其取水量予認核減、限制或者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省級行政區域的河道及邊界,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這內,以及跨省級行政區域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修建排水工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水資源管理工作;對全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在關省級人民政府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定期公布環境狀況公報。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國城市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保護工作;主管全國城市排水監測工作。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自己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規劃。
國務院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本省水資源,協同省人民政府環境的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協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編制跨縣水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核準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的擴大及負責對河道貌岸然水質的監測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劃定涉及城市規劃區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主管本省城市排水監測工作;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具體征收標準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衛生、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具體征收標準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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