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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水管理法規與政策分析

時間:2006-12-20 來源: 作者:

同時,地方性法規因其制定機關的性質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區別。中國的政權是統一的,但又實行分級管理。除特別行政區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昌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現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他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并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他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為了體現我國的民族政策和照顧少數民族的特點,使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權力,憲法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據地區衽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級的決定上和命令不適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經過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現行憲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轄區內得到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和權限,管理本行政區的經濟、城鄉建設和財政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憲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的決定,保證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法統一于本級人民政府,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統一于本級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本級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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