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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節水:踐行“和諧”之道

時間:2007-03-08 來源: 作者:

    5、供水企業改革進展滯后。供水企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依賴政府思想嚴重、核算管理粗放、缺乏節水降耗內在動力等等弊端。 

    6、供水管網漏損嚴重。根據對408個城市的統計,2002年,全國城市公共供水系統(自來水)的管網漏損率平均達215%,全國城市供水年漏損量近100億立方米。

    (二)城市節水效果差強人意,個中原因不一而足

    1、水資源管理體制滯后,難以形成有效的節水機制。我國很多地方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是政出多門。如有的地方是水利局、規劃局、公用局、市政局、地礦局和建委五龍管水,水源地不管供水,供水的不管排水,排水的不管治污,治污的不管回用,而且工作交叉、責任不清,政企不分、相互矛盾。這類問題的存在人為增加了水資源管理的難度,無法對水資源網絡聯合調度,難以實現對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2、水價體系不合理,難以使水資源得到最優化配置。水價與節水是密切相關的,據專家測算,當水價占家庭收人比例超過1%的時候,才能引起人們的生活重視,而我國目前的這一比例遠低于1%。企事業單位也是如此,水價(包括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只是占到生產成本和經費開支的很小一部分,難以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也直接影響了各單位建設節水設施、利用節水技術、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積極性。同時,水價體系不合理也影響了供水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使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缺乏資金,造成供水管網漏失率居高不下。

    當前我國的城市供水價格主要考慮成本、費用、稅金及利潤,沒有把水價作為調節供需矛盾,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手段,我國現行的水價定價是從供水企業的角度,以成本補償為基本定價原則,定價標準較低,造成許多城市的供水價格甚至難以補償成本。在水利工程的用水過程中,許多灌區每立方米水的價格僅為0.050.10元,不及成本的一半,嚴重與價值背離;而幾乎每個城市的污水處理費定價標準都不夠補償成本:據了解,污水處理成本每立方米一般要在0.40元上下,遠低于運營成本;不僅水價和污水處理費偏低,水資源費標準也不高,這是許多地方自備井較多,濫取濫采地下水的一個重要原因。

    3、基礎設施老化,跑冒滴漏嚴重。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城市供水管網有不少建立于上世紀5060年代,有些老城區的供水管網甚至還是石棉管。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大,人口的增加和高層建筑的增多,這些老化的供水管網經常發生暴管和滲漏,使寶貴的水資源白白流失。 

    4、節水技術推廣不力,節水宣傳影響力有限。為了促進節約用水,多年來,國家和不少企業開展對節水技術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如節水設備、節水工藝、節水馬桶、節水水龍頭、無水洗車、治污設施等,但這些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得到廣泛應用的并不很多。即使建成的節水工程中,有許多也沒有得到有效利用。造成這種局面,既有水價不合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有關部門管理監督不夠、推廣不力的因素。例如,在各種用水設備和產品銷售方面,一方面是大量的不節水產品不斷涌人市場,另一方面是節水部門不能參加新、擴、改建項目的驗收,只能眼睜睜看著舊式水具產品的投人、使用。同時,政府有關部門對節水的宣傳教育方法陳舊,造成人們的水憂患意識不強,直接影響了節水的效果。

    5、節水執法不嚴,難以杜絕水資源浪費現象。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些有關水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如《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由于政出多門,這些法律法規執行的很不到位,以罰代管的現象比較嚴重,節水的法律法規在一些地方走了形,變了樣,節水的效果自然不會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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