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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務行政管理體制研究(縮減本) |
時間:2007-09-20 來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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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委員會仍需要強調監管的范疇和政企分離的原則。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職能應當堅定不移的市場化,在地區成立水資源開發的企業,諸如水務公司,而不是水務局,全面負責區域水資源開發工作,包括供水、排水與地下水資源開發,避免出現“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局面,也使這些公司盡量少受財政限制與政府干預。對于水利工程建設,雖然是否建、如何建等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但仍不應該有水務委員會全權負責,而是應該由水務委員會提出立項,由發改委組織專家論證和批準,工程建設應當嚴格招投標。 方案之二:(流域優先)成立具有相當權力的流域管理委員會
除了可以通過上述成立國家水務委員會在高行政級別上進行協調之外,另一種方式是仍保持目前水利部、環保總局和建設部涉及水務管理的相關職能,以流域為主線成立具有相當權利的流域管理委員會對這些部委進行監督和協調。 方案之三:(尚方寶劍)成立垂直管理的水環境管理體制 水污染越來越嚴重的趨勢下,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能夠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防止貓鼠同灶)提高環境執法的效率與效果。海南、陜西等地方已經開始實行地市以下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 方案之四:(簡政務實)撤銷水利部成立水務部 當前水利部自上而下推行成立水務局的情況下,另一種可行的方式是借機撤銷水利部,在超越部門利益的前提下成立新的水務部來實現水務的集成管理。新成立的水務部是以現有的水利部為主體,將建設部、環?偩帧⑥r林部門的涉水管理職能一起合并進入。 方案之五:(柏拉圖式未來)地方政府主導的水務管理模式 取消所有涉水的中央部門,中央僅負責協調,由現有地方政府對所轄區域的水務實施管理。實現地方分權的水務管理機制的關鍵在于完善的法律和確保法律的權威,只有在嚴格的法律框架內,才能夠實現地方政府之間利益的協調。 方案之六:(雅俗共賞)保持現有機構不變,實現有效協調和制衡 在水務管理體制沒有進行實質性改革之前,在現有的管理機構之間加強有效的協調和制衡,首先,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完善對地方政府官員的考核,體現經濟與環境并重。其次,加強地方政府之間的制衡,對于流域流經的各個省份,相互之間設立水務辦事處、委派水務監督人員,相互監督水資源利用和水污染排放的執行情況,加強環境保護。再次,水利部、建設部、環保總局之間的制衡,將職能存在交叉的司、處改革為監督部門,各部委相互監督。提高監管效率,避免各部竭力擴大各自權利范圍。中央由常務副總理協調,發改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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