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價形成機制
歐美等發達國家在確定水商品的價格和收費體系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1)成本補償原則,(2)合理利潤原則,(3)反映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價格原則,(4)用戶公平負擔原則,(5)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原則。對水價的調整,各國通常要考慮通貨膨脹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進行宏觀指導性干預,在保證一定時期(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5年)水價基本穩定的條件下,由政府機構或供用雙方委托機構或供水單位及時調整水價。
法國水價政策的制定是在國家宏觀指導下,采取謹慎而又民主的對話方式及水價聽證會制度,通過各流域委員會與用水戶協商,確定水費和污染稅費的標準,并由各流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水管局負責向用戶收取。英國水價的制定完全按市場經濟條件下投入—產出模式運作,確;厥粘杀,并有適度盈余,國家設定一個價格上限進行宏觀調控。美國采用的水價形成機制有:服務成本定價、支付能力定價、機會成本定價、增量成本定價和市場需求定價等,普遍采用的是服務成本法。美國制定水價一般按單個工程定價,每個工程制定自己的水價。澳大利亞城市供水引入了“依用水戶付費”的水價制度,即水價由與用水量無關的固定費用和基于用水量的可變費用構成,水價不僅與供水成本有關,而且與用戶的用水水平有關。加拿大聯邦政府只對其直接管轄的地區負責,直接制定這些地區的水價標準,除此之外,水價主要由各省和地方政府負責,聯邦政府在其中只起宏觀指導作用。日本的家庭生活用水水費一般占家庭消費支出的0.6%~1.0%。泰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則規定,家庭用水水費應在平均家庭收入的3%以內。
4.水法規體系的作用
完善的水法律體系是發達國家城市水資源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證。美國雖然沒有全國性統一的水法,但其法制建設比較完善,有一套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水權制度或水的管理制度,法律對于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較為詳盡的規定。其水資源管理以各州自行立法與州際協議為基本管理規則,州際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矛盾由聯邦政府有關機構(如墾務局、陸軍工程師兵團、流域管理機構)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則訴諸法律,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解決。法國和日本都有全國性水法,十分注重以法制手段來規范各種水事行為和水資源管理。
5.水環境保護
美國、英國、日本、荷蘭等發達國家在經過了水污染的陣痛之后,不得不重視水資源保護工作,紛紛成立水環境保護機構,或提高其級別,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不同國家管理形式不同。一是美國、前蘇聯等國家把水質監測與監督由不同的部門實施的模式。二是由一個部門管理,由水利系統或環保系統統一管理。如英國環保局一管到底,不設水利部,水管理直接進入市場,政府只是宏觀調控。荷蘭則由水利部門負責。法國水務局進行質與量統一管理,包括收取水費、排污費,水資源開發,供水等。法國的管理方式在當今各國中比較普遍。三是跨省、跨地區的大江大河是以流域為單元的水質與水量統一管理,幾乎各國大江大河都采用這種模式,而以法國、荷蘭最為典型,是一條成功的經驗。法國按大流域分設6個水務局,荷蘭以流域為單元設立水董事會,由水法賦予權力,依法管理水量水質。
二、國外城市水務管理經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