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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區域性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區域的城市帶中具有相當的
經濟
實力,能在經濟、
科技
、文化各方面對周圍區域產生相當輻射作用的中心城市。[1]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區域及其中心城市的跨越式發展,給作為城市發展基礎要素的城市基礎設施帶來了具大的壓力,也對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提出了更為迫切的需求。城市水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重點投資領域,以其投資量大、沉淀性強的投資特征在中心城市投資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因而,關于城市水業的投融資機制的設計是政府部門的世界性難題。作為區域性中心城市,具有較大的產業規模,先進的
科學
技術,較健全的經濟管理機構,對經濟諸要素的輸入和輸出,流向和流量具有很大的調節作用。因而,它對經濟要素的聚擴、轉換呈現出大范圍、大規模、多層次、全方位、高效率、高效益的特點。所以,結合我國中心城市水業改革的步伐,研究創新投融資機制,開發有效
金融
工具,將有利于促進城市水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對周邊城市也會起到帶動和示范作用。
2
中心城市水業投融資改革現狀分析
我國城市水業改革以投資體制改革為核心。
目前
,城市水業的投資來源總體上可分兩大類:一是不需要考慮資本收益的政府公益性投資,主要指來自稅收和行政性收費的投入,二是
社會
資本通過商業資本市場對水業的投入。而社會資本的商業性融集與使用又有兩類實施主體,一是政府,二是
企業
。
隨著城市水業市場化工作的推進,尤其在各中心城市,水業的投融資正發生結構性變化。以各級政府財政為主導的公益性投資模式逐漸被以社會資本為主導的市場收益性投資模式所代替。城市水業發展也由原先計劃體制下的技術引導轉型為投資拉動。
2.1
政府的困境
由于城市水業資金量大、沉淀性強的投資特征以及水資源的戰略地位,加之水業與公共利益、環境保護的緊密關聯,政府投資(包括以政府為主體的商業投資)在投融資結構中舉足輕重。
通常政府資金具有兩大來源,即財政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為融資主體的針對社會資本的商業融資。目前,在我國中心城市水業投融資結構中,政府投資所面臨的困境可概括為:財政能力不足、中央政府商業融資低效(如國債)、地方商業融資手段缺乏,政府行業監管不力。[7]顯然,市場化轉型期的
中國
,地方政府,尤其是各中心城市政府在投融資體制中的能力缺位,嚴重制約了城市水業的健康發展,
影響
了市場化的合理推進。
政府在城市水業的直接財政投入的不足,是伴隨著水業迅速發展、要求日益提高的必然。財政能力有限的政府在城市水業的公益性和收益性之間做出了收益性的選擇。以收益性特征為基礎,政府投資部分更多地求助于社會資本的商業性融集也就成為必然。而對于商業資本,城市水業投資具有基礎設施投資的基本特征,對資本有一定的壟斷保護、市場風險小、現金流穩定,但是投資巨大、資本沉淀性強、回收期長、回報率較低、政策風險大。
從投資特征我們看到,長期、穩定、融資成本低的資金是城市水業尋求的資本對象。
理論
上講,拋開不計投資收益的政府財政投入外,適于水業的資金來源最好運用以政府信譽為基礎的成本低、周期長的國債、市政債券和政府專項基金,以及政策性項目融資、國際金融組織和政府援助項目的低息貸款。因此,政府實際上是水業融資最有效的主體。但是,政府作為投融資主體面臨效率和體制上的兩大制約。首先,中央政府廣闊的融資渠道與水業項目的地方性特征嚴重脫節,致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從根本上講這是由于我國缺乏有效的中央與地方協調發展、分工負責的投融資機制。其次是財稅體制限制,《預算法》嚴格限定了地方政府的預算權限,使本來國際上作為通行的地方政府水業融資手段——市政債券、地方專項基金不能發行,從而大大消減了地方政府的商業融資能力。
政府的行業監管是水業市場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化后,政府的職能應由傳統的企業管理轉為行業管理。然而,現實中城市政府對水業管理責任認識不足,忽略了公眾責任,同時在體制上缺乏明確的責任界定和嚴格的責任追索機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