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城市水業市場化的認識問題。市場化是引資和提高效率發展城市水業的政策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出路,這需要地方政府根據各身情況制定出符合城市長遠發展的戰略考慮,不能把市場化簡單地理解為政府“一賣了之”,也需要警惕“社會資本萬能”的錯誤認識。我們認為,《決定》中“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的提法不當,會成為城市政府推卸投資義務的誤導和借口。明確水業中壟斷性業務和非壟斷性業務、公共物品屬性程度的不同,需要正確認識政府投資與市場機制的功能與定位,使其有效銜接。
第二,《決定》更為具體地明確了投資主體多元框架下應該完善的制度與政策,但是如何完善加強其可操作性則需各級政府部門與研究部門進一步的共同努力。系統地調整現有政府職能,同時開發有效的融資與監管工具尤為重要。
提高投資、建設、運行和管理效率是水業體制改革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逐步完成政企分離、政資分離、政府轉型、產權改革等工作,這些也是市場化工作開展的基礎。采用什么樣的具體模式來建設與運營則是當地政府為當地公眾負責的戰略性選擇。我們認為中國水業的發展模式應該是多樣的,既有以國有企業為主角的地方政府投資或在國債支持下政府主導型的發展模式,也有以獨資、合資、聯營等方式、以社會資本主導型的發展模式。關鍵在于地方政府能夠正確認識它們對于本地公眾的責任與義務、行使其職責。真正形成包括各種所有權企業間的競爭和各種資本的競爭在內的公平的有效競爭環境,使提高效率所能降低的成本能夠高于新體制下所產生的項目回報、融資成本的增加和監管成本增加的總和,使公眾真正受益。
投資體制改革是系統工程,不可急于求成,需要因地制宜,充分領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主旨精神,有計劃地進行系統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