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城市水業領域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首先,政府對于供需分析缺乏科學性,特別是在特許經營項目中銷售數量是固定的,實際日需水量如果低于估測的銷售量就意味著供水公司要額外補貼購水費。用水量主要受水價和環保意識的影響。不能盲目估計對于水的需求量,水價過高并不利于保障長期財務能力,會影響消費并易產生漏水、盜水行為。需要經過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重大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水業項目關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
其次,政府投資資金組成缺乏系統規劃。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從短期的融資角度、從引資的政績的角度出發,缺乏對于水業領域的投資需要中長期規劃與統籌安排。水業建設是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安排并合理使用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各類資金。
其三,政府投資資金管理不規范。需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稕Q定》明確提出推行“代建制”。上海水業建設的經驗證明,對城市水業這種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十分必要。“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代建制”能夠有效地杜絕政府在投資建設過程中的濫用職權和錢權交易。
其四,公共參與機制不完善,民主化程度尚低。水業領域的決策環境屬于非市場環境,需要通過投票及其它民主形式和程序反映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意識。但在實際水業建設中還是缺乏民主決策,不能真實反映公共選擇。
三、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決定》明確了政府投資宏觀調控的工作內容。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明確了按照規定程序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應制定投資指導目錄、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目錄,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引導社會投資,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