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高福利的中小型發達國家,采取的是公有企業運營模式,其公有公司完全實現公司化運作,通過上市融資,同時通過市場對其財務進行監控.由于引進了完善績效平臺進行比較競爭和成本監管,效率和服務質量均保持在很好的水平上.荷蘭的實踐證明,即便是公有企業,如果以真正的政企分開為基礎,完全企業化運作,在有力的民主監管體系下,也能夠達到所預期的效率目標.
中國水業特許經營:與多種模式結合
由于中國水業市場化改革是在探索中前進,目前城市水業的改革現狀可謂是多種模式并存:BOT,TOT項目類型已經大量涉及新,舊建水廠項目,尤其是污水處理項目;個別城市嘗試實施了管理權轉讓;少量城市進行了整個水系統的整體特許經營;水業主體企業的企業化改制進展緩慢,大部分沒有實現真正的轉變,仍然受到政企不分的困擾;少部分水業主體企業實現了社會資本以合資形式的進入;個別城市還嘗試了自來水企業全面私有化.
不同的市場化模式需要與其相應的法律,政治,經濟,監管來支撐.同時,不同的水業市場化模式之下,將演變出不同的資產模式,不同的責任承擔和政府監管模式.
水業市場化改革中多種模式的并存已成為事實,因此形成市場化實施層面的混亂.目前,行業中將所有市場化模式統稱特許經營,沒有區別不同模式下,責任,產權和監管體系的不同,按照一個標準和管理程序去要求和管理這些項目,這是目前水業市場化改革執行混亂的根源.
這種混亂主要表現為:對特許經營協議是行政許可還是經濟合同的爭論;是否一定需要競爭才能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爭論;特許經營權是授給城市水務集團還是授給BOT項目公司的爭論;政府是否需要獨立監管機構的爭論;對BOT項目是否要進行成本監管的爭論;水價形成機制的爭論等等,這些爭論的根本在于對市場化模式認識的模糊.
業內人士認為,在目前的條件下,競爭性特許經營模式將成為中國水業市場化改革的主導模式.
原因如下:首先,如果沒有社會資本的進入,傳統水業企業缺乏足夠的動力實現真正的政企分開,這使得以國有企業為主導的專營式特許經營模式難以有效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