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對于產權轉讓過程中,政府應予以科學監管,確保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另外,改革后,政府的角色發生轉變,政府由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從管行業轉變為管市場,從對企業負責轉變為對公眾負責,政府應嚴格特許經營權制度,對供水質量、服務質量、供水價格、建設規劃等予以嚴密監管、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力、健康發展的供水市場體系和運行機制。
二、長沙市自來水公司產權制度改革途徑的幾種設計和比較
根據國內外供水企業產權制度和經營模式的經驗,結合國家有關產權改革和行業開放的政策,針對長沙市自來水公司的實際情況,對長沙市自來水公司產權制度改革這里先設計幾種不同途徑,再深入比較分析,找出最具現實意義和較強可操作性的最佳方案。
(一)產權制度改革幾種不同途徑的設計
1.“職工控股”方式
(1)“置換”企業的純國有制性質,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政策的明晰企業產權,將1984年以后企業形成的利潤界定為集體資產。“置換”長沙市自來水公司其國有性質,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政府部門簽訂“置換”企業性質協議,將公司改制為產權多元化的長沙水司(集團)有限公司。原有的二級核算單位和水廠、營業處、維修公司及輔助性單位均改制為由集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2)“置換”職工的全民職工身份,讓職工走向市場。界定出的集體資產和原三產業單位積累形成的集體資產,按在職職工的工齡、崗位、貢獻大小量化配送給職工,同時職工按配送與認購1:0.5的比例認購相應股份,不認購則不配送。完成配送與認購后,全員下崗,每位職工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置換”全民職工身份協議,中止與長沙市自來水公司的勞動關系,重新接受聘用,與所在新公司簽訂上崗合同和勞動關系合同。集團同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勞動用工,原則上從原來的職工中重新聘用,被聘用的職工則持有配送及相應認購的股份,自愿自謀職業和未被聘用的人員,則不進行配送和認購股份,由公司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金。
(3)組建職工持股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按母子公司體制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長沙水業(集團)有限公司,母公司轄若干個子公司。母公司即長沙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別為長沙水業(集團)x
x有限公司。
長沙水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所轄各有限公司是一種絕對或相對控股的母子公司關系。母公司通過法定程序行使出資人參與子公司的重大決策、經營者候選人推薦和投資收益及宏觀調控權。其經濟往來則通過購水、購物、支付管道維修費、供水營銷費、物業管理費等形式進行。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由各單位直接結算。退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所有政策性保險及住房基金,均由各子公司按人頭足額支付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統一交給有關部門,黨、工、團關系保留。
母公司總股本由社團法人股、國有股和職工個人股組成。國有股系經過界定和評估可作為國有股投入的國有資產凈估總額,投資總體為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外來法人股系工人已界定的集體資產中核留,由長沙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工會持有,作為調節今后職工按規定轉讓或認購股份的“蓄水池”部分;職工個人股為水業集團同公司職工個人股,由配送及認購的股份組成。
各子公司總股本由水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股,外來法人股、本單位職工個人股組成,此外,還可以吸收其它愿意投資供水行業的國內外社會法人股。
2.“長株潭交叉持股”方式
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國家控股企業間的交叉持股是解決股權過度集中,實現產權多元的一個有效途徑。德國、日本的許多企業在60—70年代的發展中曾廣泛采用這一模式,這一模式也是解決國有企業政企不分問題的一種可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