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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改革的現狀和對策思考 |
時間:2007-09-20 來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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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為監管 監管同樣包括對城市政府的監管,城市政府在新興市場化改革,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等等過程之中,是不是體現出公正、合理,代表公眾利益,還是短期行為,還是暗箱操作,還是藏有腐敗行為等等。所以中紀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把我們的市場化改革推向特許經營的過程中,把各項都列入了一個綱要的范圍,這里主要是對監管部門或者是政府部門在運作過程中,規范性進行硬性規定。在目前出臺的一些辦法里,我們規定了上級主管部門要參與和指導城市的市場化改革方案的論證。重要的特許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文本,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要求公示、公開和公開參與。在監管意見的制定和研究中,這方面應當有所具體,更有加強。所以監管不是僅僅對投資運營者的監管,同樣是對特許經營的另一方或者活動主體的另一方的政府部門的監管。這需要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或者是監管今后的獨立性,這在我們國家還存在法律障礙。但是這個目標應該是明確的一個趨勢。在國外,監管機構被稱為第四部門,所謂三權分立以后,出來第四權利,集有限的立法、司法為一身,監管機構將來是第四權利機構。
在我們國家,當然要有一個過程,要與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相吻合,但是監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應該在制度設計里開始體現。如國家安全監督總局成立以后,將供水事故列入了特大中大事故。所以我們把安全機制作為我們監管的全過程,全流程監管的一個要求。這是其它行業,或者說一般的行業所不能體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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