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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業改革的操作思路與模式選擇 |
時間:2007-09-20 來源:上海濟邦咨詢公司 作者:張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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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并且是針對特定地域范圍、特定業務種類和特定時間的,所有這些應該在特許協議中予以明確。 政府有責任保證特許經營權的排他性,并在項目協議中做明確表述。目前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處理自備水廠對外供水及關閉自備水井等等。特許權也是針對特定區域的,應該以圖示的方式標明特許經營者—合資公司被授予的特許權適用的地域范圍,另外還要考慮未來區域供水后供應范圍擴大的處理原則。特許業務應該明確包括城市公共自來水的生產、輸配和銷售,但對已經向社會開放、充分競爭的輔業業務不應列為特許經營業務范圍。 (七)落實政府監管 政府監管經由兩個渠道落實,一是在合資公司與政府簽定的特許經營協議里詳盡規定監管措施,二是政府現行監管體系的相應改革。 我們在實務操作中發現建設部2004年發布的《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對政府監管內容的規定還不盡完備,需要咨詢顧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加以補充。政府監管至少應覆蓋準入監管(通過前置競爭已經實現)、產品或服務質量監管、服務的安全性及穩定性監管、產品或服務的調價監管、產品或服務成本監管、普遍服務監管、退出監管等等;其中對特許經營者/項目公司的(中)定期評估是一種常見的綜合監管手段。另外,2005年9月建設部《關于加強市政公用監管的意見》出臺后,各地建設主管部門需要加快制定更為詳細的、可操作的地方性實施細則或辦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結合公用事業市場化,及時調整行業管理和監管的思路,建立相應的組織,制定監管方法,進行配套的改革。 (八)商務談判 我們始終認為商務談判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但絕對是重要的問題。因此,必須重視談判,尊重合作伙伴,那種認為招標文件和投資建議書/報價文件已經將協議的絕大部分內容確定下來,商務談判只是核對文本,投資人會俯首簽城下盟約的觀點是幼稚而有害的。 商務談判的內容多寡取決于招商文件編制質量、項目吸引力、前期競爭激烈程度以及投資競爭者的專業能力等多重因素。比較好的做法是談判之前,招商人應在咨詢顧問和律師的協助下,組建談判班子,制訂談判方案和策略,做到有備無患。同時,始終保持競爭氣氛是商務談判取得良好結果的最重要基礎之一。我們的經驗表明,“澄清”及“平行談判”的方法可以給對手施加極大的壓力,可能獲得某些利益。另外,要求雙方談判代表獲得充分授權,或者有便利渠道與最終決策人溝通、匯報,可以極大提高談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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