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務市場的準入規則,應對投資者的投資實力、技術水平、管理機制、管理人才有明確的規定。城市水務市場的退出規則,應該分為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強制退出是對不能實現政府監管最低要求的投資者實行懲罰性處理措施。自愿退出是對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不愿經營的投資者,予以解除經營合同。確立規范的城市水務市場準入與退出規則,有利于經營者發揮自身優勢,達到合理的利潤回報,否則要承擔責任和損失。
(2)建立完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目前水務行業特許經營的合作形式是由政府向考核合格的企業授予項目建設經營的授權書,授權企業在特定的時間,負責特定項目的經營建設;而企業向政府遞交承諾書,承諾在建設經營期的義務。建設部已于2004年3月出臺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各地水務系統可以結合當地情況和水務工作實際,出臺地方性的水務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或條例。
(3)建立水價調整與聽證程序,建立產品與服務價格審核程序
在水價調整上,價格聽證制度初步形成,水價的調整日趨規范化。2001年7月,國家計委出臺了《政府價格聽證暫行辦法》,使水價聽證有了法律依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水價調整的程序與方法。鑒于水務行業的壟斷性,政府必須負責企業產品與服務價格的審核,主要是審核水務企業成本、費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及提出的調整價格要求是否合理等,需要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產品與服務價格審核程序。
(4)建立政策性損害的利益補償機制
水務企業成為真正的企業后,應當在政府的監管下合法經營,以獲取經營利潤為目標,而不應再承擔與企業身份不相符的職能,如向困難企業和家庭提供免費水,為城市提供免費的消防綠化水等。政府作為社會公眾利益的代表,承擔著政治責任,如維護社會穩定、增進社會福利、照顧弱勢群體等,所以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水務企業的損失,不應由企業承擔,而應依法建立起相應的補償機制。
(5)統一內外資進入城市水務行業的待遇和政策
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在政策上的不統一,不利于國內水務企業的發展。外資企業凈資產回報率高達15%以上,而政府給予國內企業的凈資產利潤率僅為7%~8%;在水價制定上,國內企業的水價調整需經過嚴格的審批,并需由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一致通過,而政府給外商承諾的回報或水價卻不需通過聽證會而由政府直接確定。
(6)統籌考慮職工安置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在水務企業市場化過程中,尤其是產權制度改革中,必須妥善處理職工安置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同時要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
7.整合水務產業結構,培育跨區域的大型水務集團
城市水務的產業結構目前不能適應城市水務市場化的需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產業分散、規模不足。二是缺乏能適應新的產業特征和市場需求的市場主體。三是產業鏈發育欠缺。傳統水務企業的產權多元化改革為產業整合的突破創造了機會。應利用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變革,在傳統企業改制的基礎上,以市場為主導,以資本結構的調整拉動產業整合。傳統水業主體的產權多元化,將從體制和機制上激活和優化傳統的行業主力。有擴展實力、具有一定規模的水務企業,要充分利用當前水務行業市場化、特別是產權制度改革的機遇,通過并購、整體收購、交叉持股等多種形式,培育跨區域的大型水務集團,在競爭中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