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研究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現狀與問題的重要的方法,在改革探索期尤其如此。本文以中國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的典型案例調研分析為基礎,結合改革模式的研究,總結實踐中的成功經驗與存在問題,澄清市場化改革的若干問題,并對目前正在深入的水業市場化改革提供務實參考。閱讀此文請以清華水業藍皮書系列之七《城市水業的特許經營模式與監管》為基礎。
一、
對資金和效率的不同取舍
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通常由兩大動機所推動,一是吸引資金,提高設施建設能力;二是引入競爭,提高水業運營效率,同時提升服務水準。這兩大動機在不同的改革階段或不同的管理層次有不同的側重。
2003年以前,中央政府對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基本沒有太多的指導,國家政策導向主要為開放和引資。2003年之后,作為城市水業運營服務主管部門的建設部開始重視并強調效率問題。目前,增加投資仍然是大部分城市政府推動改革的核心動機,而對效率的追求則剛剛開始提上日程。
以下兩組案例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水業市場化改革在不同階段的特點和改革側重。
一是同為TOT項目的常州城北污水處理廠和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廠。由于地方政府取向不同,改革成果差異顯著。常州項目采取了固定資產原值,對服務價格進行競標的方式;而合肥項目則設定了固定水價,對資產轉讓價格進行競標。這兩種方式反映出兩個項目的不同價值取向,合肥項目實現了高額的資產變現,其改革的目標側重在資本;常州項目則實現了較低的服務價格,改革目標中突出強調了服務。當然,這兩個項目都同時具備引資和效率的目標,但是體現了兩個項目不同的改革側重。
二是一組股權合作案例。馬鞍山和深圳的股權合作模式也是體現不同改革階段價值取向的代表案例。這兩個案例都是針對包括了管網和水廠在內的城市整體水系統的市場化改革項目。在馬鞍山供水項目中,馬鞍山政府沒有把變現作為根本的改革目標,政府把評估后的資產只拿出了部分與投資人的現金進行合資,其他部分的資產則以租賃的形式交由新成立的合資公司經營,這樣,合資公司不需要為過大的沉淀資產支付投資收益。在深圳項目中,政府把包括污水和管網設施在內的約70億資產整體進行了股權轉讓,合資公司的資產底盤越大,保障投資收益對水價的要求必然越高。
不同的改革側重并不抹殺以上項目的成功,上述四個項目案例都是中國水業改革中規范運作的成功典范。這些項目模式的取舍與政府對市場化改革動機的不同認識深度有著必然的聯系。從根本上講,水業市場化改革的根本應在于效率的提高,而不是資產問題。
對初期運作的項目而言,不同模式的優劣似乎難以定論,我們只能從項目運做的規范程度上對項目進行判斷。但是,從長遠看,項目在長達20-30年的特許經營期間內的成功執行必須以適應城市水業的特點為基礎,項目模式的選擇是實現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
二、
市場化投資體系中的政府投資責任
開放市場、打破政府壟斷、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于水業設施建設是城市水業市場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私營部門的介入絕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徹底擺脫投資責任;相反,政府必須承擔自己不可推卸的投資責任。
基于水業的固有的準公共物品特點,水源保護、管網建設等投資均屬于非經營性資產,很難納入投資收益的范圍,需要政府以財政等公共支付形式予以解決,以體現城市水業中不可缺少的社會效益;另一方面,出于節水和技術引導等戰略需要,即便是可以清晰核定成本與收益的領域,政府也需要提供部分引導性資金。以上兩部分的政府投資均不應納入投資回報的基數之中。
城市水業具有重要的內部收益和顯著的外部收益,內部收益指城市水業投資經營者的直接經濟效益;外部收益表現在環境效益上。城市水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它的健全和完善將使城市發展條件和投資環境得到改善,同時,城市政府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等方面得到一定的外部收益。某種意義上,城市水業的外部收益大于所創造的內部收益。
即便是經營性水業設施的投資,在政府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以降低水價的社會壓力。在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政府投資責任的表現方式對于改革有著直接的重要影響。
上海竹園二期污水處理BOT項目是政府通過補貼控制服務價格的典范。作為污水二級處理,市場競標價格低至0.34元/噸,不是因為惡性的競爭,而是因為政府的補貼,上海政府不僅在土地、管網以及拆遷上為項目鋪平道路,還通過上海排水公司利用政策性貸款予以了大額補助。該項目的低價為市場化下政府責任、企業責任以及公眾責任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例證。哈爾濱太平污水處理BOT項目同樣因為政府地價、拆遷以及污泥清運等責任性承擔,使污水處理費控制在了0.6元/噸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