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我們制定了《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7月23日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準。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范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考慮到我市廣大農村的排水設施還無法建設到位的實際情況,因此沒有將其涵蓋進去。但《條例》也適度超前,積極規范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同時,考慮到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和各個縣級市其他鄉鎮的特殊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其他建制鎮鎮區范圍內的排水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條例》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城市排水以及城市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
二、關于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蘇州是全國實行水務一體化試點的城市之一。鑒于此,《條例》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由于目前各縣級市、區的城市排水管理體制尚未理順,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不統一。為了協調好市和縣級市、區兩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做好各自范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保證本條例的實施,《條例》規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條例》還規定,規劃、建設、環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三、關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
目前,城市污水任意排放的現象較為普遍,這也是我市城市河道水環境得不到根本改善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政府投入大量財力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卻沒有充分發揮其效能,城市污水處理率不高,目前僅為百分之二十左右。因此,為了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改善我市城市河道水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服務區域內,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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