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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說明

時間:2007-03-06 來源: 作者:


  四、關于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制度
  根據建設部的規定和《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要求,排水戶需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同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量、水質進行動態的監督管理,以保證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為此,《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必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申請,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第二十六條規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進行監測,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
  五、關于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
  針對我市城市排水設施分布面廣、投資渠道多元、養護單位眾多的情況,《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養護維修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由市和縣級市、區排水管理機構負責,或者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的有資質的單位負責;自建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由產權人負責。同時,考慮到住宅小區的特殊性,為了妥善解決住宅小區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問題,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該條還規定:住宅小區內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條例》出臺后,市人大常委會將督促市政府及早制定有關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管理的具體辦法。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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