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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時間:2007-03-06 來源: 作者:

(20011124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生態環境,減輕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昆明市城市規劃主城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養護、使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

    第四條    城市排水管理實行以下原則:

    ()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集中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設施建設和養護、管理并重;

    ()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為主。

    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市規劃、水利、環保、滇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排水許可審批、污水處理收費、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實行市級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網實行市、區分級管理。具體的管理權限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七條    積極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鼓勵城市污水及污泥處理后的再利用,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努力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城市排水規劃,必須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編制。

    建設工程的排水系統,必須按照規劃實施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予以預留和控制。

    第十二條    新、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同步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場地、餐飲場所、廁所、洗車場等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業主應當按規定設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糞池。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各級政府投資;

    ()收取的污水處理費;

    ()國內外貸款;

    ()社會捐贈;

    ()受益者出資;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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