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事故的,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者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盜竊、故意損害城市排水設施或者阻礙排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檢查、監測、維修或搶修作業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罰款超過二萬元,對個人罰款超過一千元,以及吊銷《排水許可證》、《臨時排水許可證》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排水設施損壞或者阻塞的,應當依法承擔疏通、維修責任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違法審批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
排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水管網(含城市排水的溝河、渠道)及其附屬設施、泵站、城市污水處理廠及相關設施;包括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排水設施和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自建排水設施。
排水管網的附屬設施是指檢查井、雨水井、閘門等。
城市排水設施防護范圍是指:總下水道兩側各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相關設施是指污泥處置設施、中水回用設施等與污水處理及利用業務相關的設施。
排水戶是指將污水管接通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以及從事餐飲、沐浴、游泳、洗車、汽車修理等行業的經營者。
第五十條
市轄各縣(市)、東川區的城市排水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按公告確定的時間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