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戶必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水控制裝置并為監測部門提供采樣、檢測流量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中所包含的污水處理費以及自采水用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管理及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和健全各項監督、檢查制度。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二十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護,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處理后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處理。因設備故障需停運檢修的,須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不可抗力導致停運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因故導致出水水質及水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應當及時上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排水設施的養護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和其連通公共排水設施的支管、檢查井、隔油池、化糞池等由產權人負責;
(三)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小區管委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排水管道、泵站等的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搶修排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發現污水外溢、管道堵塞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復、疏通。
修復、疏通管道時,公安、道路、綠化、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履行養護、維修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工程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排水設施管護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緊急搶險任務時,可以不受行駛線路、行駛方向和時間的限制。
第三十七條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搶修排水設施或者特殊維護作業需要暫停排水時,應當及時向沿線排水戶通告暫停排水時間。對生產、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經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發布通告。沿線排水戶應當按照通告的要求暫停排水。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盡快修復,及時通知沿線排水戶恢復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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