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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條例

時間:2007-03-06 來源: 作者:(2000年4月7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排水設施管理責任劃分:
(一)市政排水設施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由市排水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屬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共同負責;委托他人代管的,由被委托者負責。
(三)封閉式集貿市場、攤區內占壓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占壓者或市場、攤區主辦者負責。
(四)滯水池及其連接管和附屬設施、道路側溝、排水明渠,由其所在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對所分管的排水設施進行清掏養護、維修和管理,確保各類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因管理不善,致使排水設施損害、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損失的,其責任者應視損失程度,予以賠償。
未經市排水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私自接裝分支管道或改變排水流向;不得擅自拆卸排水設施、穿越排水管網檢查井(污、雨水井);以及不按排水管理機構指定地點排放污、廢水。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
(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緣兩側各3米;壓力流管道外緣兩側各5米。
(二)排水泵站圍墻外緣15米
(三)滯水池柵欄外緣3米。
(四)檢查井、收吐水口外緣2米。
(五)區轄雨水干渠自壩腳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
第十七條 在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圈占、堵塞、覆蓋、拆除、損壞排水設施。
(二)傾倒垃圾、殘土等廢棄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三)爆破、放牧、養魚、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濫墾濫種、亂堆亂放、明火作業、修建建筑物及構筑物。
(四)植樹、埋設各種線桿。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占壓市政排水設施。確需臨時圈占、占壓有排水設施地段或開挖排水管道的,應經排水管理機構同意。圈占、占壓期間,圈占、占壓單位應采取防護措施并負責該范圍內排水管井的清掏和疏通。城市排水設施出現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行拆除占壓物,損失由臨時占壓者承擔。
第十九條 排水設施因發生突發性故障進行搶修或特殊維護作業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按城市排水設施管護單位指令無條件停止排水。在緊急情況下可先施工,后補辦相關手續,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需要臨時向排水管網排放地下水或施工廢水時,應提前向排水管理機構申報,經批準后方可排放。嚴禁泥沙、雜物等沉淀物進入排水設施。因沉淀物造成排水管網堵塞不暢的,由排放者負責清理疏通并承擔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市政專用車輛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時,在保證交通暢通的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和時間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凡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各類工程施工,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與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商定保護措施,并在其監督下施工。
各類排水設施需廢除、滅跡的,應報經排水管理機構核準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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