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
時間:2007-03-06 來源: 作者:
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
第十四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并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 接通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并且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
第十八條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且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送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區(縣)城市建設檔案機構。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排水標準)。
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標準。
第二十條 排水戶應當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排水戶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締挝黄矫娌贾脠D;
。ǘ┥a產品種類和用水量;
。ㄈ┡欧盼鬯乃|、水量;
。ㄋ模┪鬯奶幚砉に嚕
。ㄎ澹┮婪☉斕峁┑钠渌Y料。
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征求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意見,并且在二十日內給予排水戶書面答復;同意的,核發初審批準文件。
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水戶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排水戶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試排水監測。
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排水標準的,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排水標準的,不予發放《排水許可證》,其中對排水設施不致造成嚴重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取得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
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應當由排水戶先行沉淀,達到排水標準后,方可排放。
上一頁
頁碼:[<< 1 2 3 4 5 >>]
下一頁
共5頁
更多關于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 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