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
頒布日期:2005.12.30
實施日期: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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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有效運行,保護城市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污水、廢水、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于接納、輸送、處理和排放污水、廢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檢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閘門、井蓋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規劃、建設、管理和排水設施的養護、使用、保護。
第四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建設、管理、維護并重。
第五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市政市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實行特許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支持相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監督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市排水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有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將城市排水建設工程竣工資料按規定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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