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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使用、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管理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并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 無錫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對本市排水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排水行業的指導和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排水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水利、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規劃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編制城市排水規劃,應當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根據排水規劃,在已設置公共排水設施范圍內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必須接入公共排水設施,逐步實行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 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自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必須與城市排水規劃和總體實施方案相一致。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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