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市污(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道(市區段)、泵站、污水處理廠。
第四條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排水監測機構負責對排水戶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排水許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排水戶排放污(廢)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務院《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本市規定標準。
第六條
排水戶在排水前須持下列資料向市排水監測機構申請辦理排水許可登記手續: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放水的水質資料;
(三)排放水的水量資料;
(四)自建排水設施資料。
第七條
市排水監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水戶的排水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由排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符合排放標準的,發給《排水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二)未達到排放標準,但對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不構成危害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可以發給《臨時排水許可證》(以下簡稱《臨時許可證》),《臨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二年,因施工需要發給的《臨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三)不符合排放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可能造成損壞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發給《許可證》、《臨時許可證》。確需排水的,發給《特許排水許可證》,排入指定的排水設施,《特許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第八條
具備自行監測條件的排水戶,應定期監測并按規定向市排水監測機構報送有關排水水質和水量數據資料,接受市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監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不具備自行監測條件的排水戶,應將排水監測工作委托有排水監測資格的機構監測。
第九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證》、《臨時許可證》、《特許排水許可證》的規定排水,并按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嚴禁無證排水。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或改變城市排水條件的排水戶,須經市排水監測機構審查批準后進行有關接管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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