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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時間:2007-03-05 來源: 作者:


第十條 自建排水設施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提出連接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所處位置的平面圖;
(二)管線設計、施工圖紙;
(三)排水入口,擬連接位置、方式及時間。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
自建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告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工程規劃落實情況和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核驗。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自建排水設施,應當允許相鄰排水戶連接使用。相鄰排水戶在連接使用前應當與自建排水設施產權人簽訂使用合同。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運行中的污水水質、水量排放壓力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對污水排放量達到臨界設計限量的,應當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的調度措施。排水戶必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超量排水。
第十五條 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權限制定。
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或挪用。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專業維護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排水設施的養護責任,并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時,養護責任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維修、疏通。需暫停排水的,應當將暫停排水時間及時通知沿線排水戶。對生產、生活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較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發布通告。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窨井傾倒積雪、污水;
(二)向城市排水管道傾倒垃圾、廢渣、泥漿等廢棄物;
(三)堵塞、壓占、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五)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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