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大氣降水(含雨、雪水)徑流和其他棄水的收集、輸送、凈化、利用和排放。含污染物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通稱城市污水。城市污水,一般通過城市排水管網輸送到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凈化,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后,再加以利用或排入水體。城市排水設施,是保證城市地面水排除,防治城市水污染,并使城市水資源保護得以良性循環的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由于城市排水設施的功能和特性,使其工程規模大,投資額大,施工難度大,工期長和在運行中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資源。在社會經濟尚未得到充分發展前,城市往往不易做到具有完善的排水設施和良好的水環境。多數是過分利用自然凈化能力,造成水環境的污染。城市排水是一項發展比較緩慢的基礎設施。
中國城市排水工程建設,有著悠久的歷史。唐長安、宋汴梁、元大都,都修建了比較完整的明渠和暗渠相結合的排水系統。據考古發掘,唐長安城朱雀街兩側水溝,上口寬3.3 m、底寬2.34 m、深1.7~2.11 m,可以排洪防澇,是真正的城市排水工程。又如北京城內,明清兩代修建的矩型排水溝,有的至今仍在使用。
在舊中國,城市主要靠明溝以及河流排水,建造有排水工程設施的城市很少。到解放前夕,全國城市中排水管道總長度只有6034 km。多數大城市建造的排水設施也大多失養失修,淤塞嚴重,不能及時可靠的發揮應有的功能。而明溝、排洪溝、湖塘更成為污水匯集、垃圾堆積的場所。截止到1949年,全國只有上海、南京兩個城市為高官富商聚居區和帝國主義侵占的殖民地內服務的4座小型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能力約4萬m3。工業廢水極少處理,幾乎全部就近排入水體。
1 城市排水管理體制
我國城市排水屬于城市建設部門管理。新中國成立后,1949年歸屬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1952年成立建筑工程部;1953年建工部設城市建設局;1955年國務院設立城市建設總局;1956年成立城市建設部;1958年設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1979年又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1982年撤消國家城市建設總局,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8年國家環保局劃出,改稱建設部。歷次機構變更中,城市排水分別隸屬于城市建設局、市政工程局、城市建設司。
隨著形勢和任務的發展,我國城市水環境污染控制體制是依據國務院領導下部門分工和《城市規劃法》、《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采取分級和分部門管理體制。即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鎮三級政府分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的獨立工礦企業單位的水污染處理設施由各自行政部門管理,但業務、技術上受同級城市環保、建設部門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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