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

時間:2007-03-05 來源: 作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范供水用水行為,合理保護和利用水資源,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用水,維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以及規劃、環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規定所稱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本規定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提供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加壓、貯存,再向水站或用戶提供的用水。

  本規定所稱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直接使用供水。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開發、利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做到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和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水用水工作。

    第六條  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供水發展規劃,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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