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

時間:2007-03-05 來源: 作者:

    第三十五條  供水經營企業對其修建的引水管道()、水池、取水口、泵站、凈()水廠、井群、輸()水管網、閘門、進戶總水表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用戶的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接水碰頭點開始)維修改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用戶承付。

    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設施l]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所有。

    供水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由產權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用戶自行建設的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報經市規劃、水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四十一條  供水經營企業進行供水工作施工和正常的檢查維修、臨時故障檢修,各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攔。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如遇突發事故進行緊急搶修時需要開挖道路或影響其它公共設施的,可先行搶修,但應在24小時內補辦好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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