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

時間:2007-03-05 來源: 作者: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經營企業必須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供水經營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規定對供水進行檢測。自身無條件檢測的,應委托法定水質檢測機構定期進行檢測,保證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衛生部門要定期抽查并公布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情況。

    對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質污染。衛生監督部門和水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二次加壓設施進行監督,對水質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單位、個人,由監督部門通知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停止供水,直至整改合格為止。

    第十九條  供水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管網壓力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供水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的供水水質、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不可抗力或者管道破裂、供水設施損壞等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水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供水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從事直接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用戶新裝、改裝、過戶、改變用水性質,應當向供水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供水經營企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為用戶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  用戶用水應當與供水經營企業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供水企業的計量管理,用于計價的各類水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檢定規程的要求,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水表禁止安裝。

    計費水表須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其授權檢定機構檢定,新裝水表必須實施安裝前首次檢定,已安裝或正在使用但從未檢定的水表必須接受強制檢定,水表檢定收費標準和檢定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應當提前10天向供水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報停或銷戶手續。報停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供水經營企業按供用水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政建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單位的公益性用水,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在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指定點取水,裝表計量,按照生活用水價格收取。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維護管理,有關維修費用和消防用水水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除消防滅火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從專用消火栓取水。非公共消防栓單獨裝表計量,按其用水性質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當節約用水。用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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