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環境保衛生、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
第十條
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與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各項建設,應按照規定向計劃、環保、衛生、規劃、建設、城管、消防、水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用戶新裝室內供水設施竣工后,須經城市供水經營企業(包括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按國家及地方頒發的有關規定試壓、沖洗、消毒,檢驗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供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水行政管理部門,由其統一組織供水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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