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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時間:2008-09-22 來源: 作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二) 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要按照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地下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津價商[2007]59號)文件精神,繳納水資源費。其標準為:地下水資源費2.00/立方米;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來水廠,其地下水資源費按港物價[2006]17號規定執行,即1.30/立方米。超計劃和超定額部分要累進加價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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