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二) 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要按照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地下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津價商[2007]59號)文件精神,繳納水資源費。其標準為:地下水資源費2.00元/立方米;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來水廠,其地下水資源費按港物價[2006]17號規定執行,即1.30元/立方米。超計劃和超定額部分要累進加價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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