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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價改不可“一漲了之”

時間:2006-12-1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

   央行日前在貨幣政策報告中提出,水、電、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資源性產品的價格改革將加快推進。而自11月份以來,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出租車、供水等行業成本監審試行辦法,而據報道,《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也將逐步推開,外界大多認為,這些均是資源產品價格調整的前期準備動作。中國的資源價格改革呈山雨欲來之勢。

   對于資源價格改革的必要性,人們少有異議。中國是人口大國,資源的緊缺眾所周知。過低的資源價格不利于資源的節約使用,特別大多數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消耗過度直接影響千秋萬代的生存和發展。此外,部分資源的相對價格在近幾年來甚至有所下降,因此有急切調整的必要。2003年新一輪經濟周期啟動以來,我國的物價水平“轉正”,幾年來社會整體物價水平累計漲幅較為可觀。但在此期間,水、電、油、天然氣等市場化程度較低,受管制程度較高的資源型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未能作出充分的調整,即便部分能源價格已經上漲,但其價格與國際市場相比仍屬偏低。因此,目前很多資源產品的價格并未反映市場的真實供求關系,價格信號失真,其結果就是經濟主體行為扭曲。例如,能源、土地、水電價格的低估,刺激資源消耗型產業的高速增長,導致資源被大量浪費并且造成環境破壞。

   另外,從宏觀層面上看,目前投資增速過快,經濟增長過度依賴出口,貿易摩擦和匯率沖突不斷等難題,與資源價格體系不順都脫不了干系。通過理順資源價格來是緩解當前經濟失衡,被人們普遍認為是一條有效途徑。

   資源價改的急迫性是顯而易見的,但要保證改革成功,一些關鍵的配套措施應該跟上,否則效果會適得其反。首先,最緊要的是明確產權并推出相應的稅收措施。從法律意義上看,我國的自然資源屬于全民所有,資源企業只是通過合同方式獲得開采、使用或加工的權利。比如說,我國水資源短缺眾所周知,通過提高水價來節約用水乃合情合理之舉,但這并不意味著從事自來水加工的企業就必然有權得到水價上調的利益。這是因為,原水資源歸全民所有,國家作為全民的代表成為唯一的原水供應者,提高水價的好處國家應該以稅收的方式加以上收,而水加工企業除了獲得正常的利潤外,不應有任何額外得利。再比如,像原油、天然氣、煤炭這類價格周期性波動劇烈的產品,一旦處于價格上升周期,企業利潤就會暴發式增長,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會對其征收“暴利稅”,其理由就在于資源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企業不可獨享暴利。而我國法律盡管明確規定資源歸全民所有,但并無相應制度來保證法律文本上的產權能真正落實(中國政府曾向中國石化和中國石油征收過“特別收益金”,但未形成制度),資源價格的上漲轉化成資源企業的巨額利潤,而相應的代價由消費者承擔,這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通。

   造成這種現象根源是資源的產權沒有真正明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的資源企業事實上代理行使著全民所有權,這并無太大問題,但目前的情況是,國有控股企業股東多元化了,企業內部人的利益與全民利益也已分離,在這種情況下,資源企業顯然已不再是資源產權的代表了。如果資源產權不落實,資源價格上漲的利益將大量為外部投資者和資源企業員工所侵占(如在香港上市的中石油公司利潤大幅增長,境外投資者獲得巨額利益)。因此,從長遠看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進行產權改革,而當下有效的方式是完善資源稅收制度,提高資源稅收,而原來曾征收過的“特別收益金”應該予以透明化、制度化。與此同時,政府應該將資源價格上漲獲得的增量稅收通過合理的方式補貼給資源的最終使用者居民,在通過價格促進資源能源節約使用的同時,保證居民整體利益不受侵害,這也是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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